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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25 阅读次数:765次】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监督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七)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含废标原因);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中心官网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其他相关媒介同步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公告、公示发布当天不计算时间。

第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061日起施行。